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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 得不偿失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9-01-15

  陈某文,男,中共党员,2015年9月起任普宁市住建局人秘股股长。
     2016年11月,陈某文在负责该局车改工作过程中,建议保留不符合规定的一辆车作为该局公务车。并先后3次将该车(已喷有“普宁公务”标志)开回家,停放在居住地小区路边过夜,被群众举报,造成了不良影响。2017年6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特别提醒】

 本案是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违反公车使用规定的案件。公车私用,被称为“车轮上的腐败”。一些党员干部把公车当成免费的私家车,公车俨然已经不姓“公”。公车私用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在于一些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作祟,把配备和使用公车看成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公车私用的危害不容小觑,领导干部公车私用看似不大的“小事”,实则是纪律观念淡薄、规矩意识模糊的表现,缺乏对纪律的敬畏,滋生和助长了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导致行为上“越轨”,严重的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狠刹“四风”,成效明显。在这种大气候下,公车私用行为更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社会共识已经形成,狠刹公车私用之风正当其时。因此,我们必须趁势而为,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深入推进公车改革,加大对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监督公车使用的高压态势,坚决杜绝“车轮上的腐败”,确保公车真正用于公事。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分清公与私,牢记公车姓“公”不姓“私”,严守纪律底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相关法条链接】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
    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楼堂馆所违规问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等。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5〕21号)
    (五)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购买小汽车(包括更新现有小汽车,经营出租车除外),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和当地小汽车定编部门审核,报省小汽车定编办批准。凭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发的《定编小汽车的通知》办理购买车辆和牌证手续。

(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小汽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7]14号)
    二十八  对违反本补充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轻重通报全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2016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