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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旅游 问责领导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9-01-15

         徐某彬,男,中共党员,2017年5月起任揭东区埔田镇埔田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徐某涛,男,中共党员,2016年7月起任揭东区埔田镇埔田村党总支副书记。
    2017年10月5日至8日,徐某彬和徐某涛组织村干部和部分村民代表、企业职工等人,利用国庆假期到浙江安吉参观学习新农村建设,并顺带到安吉周边景点旅游。这次出行的总费用为39650元,其中24700元费用在村集体开支,另外14950元费用由辖区范围内一工厂老板支付。案发后,所有人都主动退还相关费用。
    对组织借考察学习之机变相旅游,接受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旅游资助,徐某彬、徐某涛应分别承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2018年7月,徐某彬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徐某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特别提醒

    本案是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借考察之机变相旅游的案件。“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干部外出考察,对于开阔视野,拓宽工作思路,借鉴外地成功经验以及促进本地、本单位的工作,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借考察之机公款旅游的问题时有发生,对此党中央高度重视,三令五申予以反对,出台了许多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狠刹公款旅游的歪风,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基层单位,顶风违纪,变着法地外出公款旅游,假借开会、考察、培训、交流、调研等幌子,享受着公款旅游的“隐性福利”,至于工作等正事却成了一些干部旅游观光的陪衬:“公款旅游顺带开会”“旅游中间‘插播’会议”。
    为了弘扬勤俭节约精神,必须严格规范控制党员干部外出参观考察活动。对不履行相关程序,私自外出考察的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所有费用一律由个人自负。若影响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广大党员干部要端正认识,外出考察不是游山玩水,不是隐性福利,而是一种义务和责任,其目的是借鉴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推动本地区、本单位工作,要自觉杜绝各类变相的公款旅游现象。
    【相关法条链接】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
    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楼堂馆所违规问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等。
     二、2016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浪费条例》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