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纪法在身边
大操大办 好事变坏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9-01-22

        

         周某先,中共党员,2016年12月任普宁市梅塘镇溪南村党总支部书记。
    经查,2018年1月13日,在未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周某先为其儿子举办婚礼。过程中,安排溪南村16名村干部协助迎宾并参加婚宴;摆酒席40桌,每桌5888元,并安排轩尼诗洋酒及软盒中华等高档烟酒;安排劳斯莱斯、宾利和奔驰等8部豪华轿车作为婚礼用车。2018年3月,周某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溪南村党总支部书记职务。

    【特别提醒】

    本案是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大操大办婚宴的案件。所谓的“大操大办”,是指大大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在群众中或者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
    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甚至收敛钱财,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干部群众不满。群众形象称之为“风俗腐败”。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有历史和社会的因素。特别是受封建礼教的影响,把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当作孝敬老人、关爱子女的一种表现,竞相效仿。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铺张浪费的风气有所抬头。另一方面,关键还是领导干部自身出了问题。一些领导干部自以为“出人头地”,在虚荣心的作祟下,想借婚丧喜庆之机光宗耀祖,最后慢慢演变成相互攀比,而且愈演愈烈。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和社会影响,替别人办了很多事情,积累了不少人情,认为借婚丧喜庆收点礼金、礼品理所当然。再加上大操大办风气由来已久,造成一些领导干部存在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即使查处也不一定会落在自己头上,思想上行动上不克制、不制止、不抵制,反而想方设法,积极大操大办。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风俗腐败危害不容小觑。一是助长了奢靡之风,带坏了社会风气。“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不仅浪费了财力、人力、物力,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风,影响了政风,带坏了民风。二是滋生了腐败土壤,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操办婚丧喜庆之机大肆收受礼品、礼金,既是诱发腐败的温床,也是滋生腐败的根源。三是有悖传统风俗,妨碍了精神文明建设。婚丧喜庆、人情往来,是中国的传统风俗和优良美德。但以此比阔斗富,甚至收敛钱财,既背离了传统习俗,扭曲了正常人际关系,甚至影响子女成长,与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四是增加了干部群众的负担。众多的名目和频繁的“邀请”不仅给干部群众经济和精神上带来压力,也浪费了大量工作时间,影响了正常生活。因此,必须有效遏制和治理大操大办之风,严格禁止铺张浪费、奢侈攀比的风气,教育引导各级党员干部形成“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放松管理、包庇迁就、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
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楼堂馆所违规问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等。
    二、2016年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三、省纪委《关于印发<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纪发〔2014〕8号)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受本条第一项所指人员的礼品、礼金;
   (三)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举办,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地区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为直系亲属操办丧礼的,可当时口头或电话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自我约束和廉政承诺,及时如实报告,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直机关、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