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
此次修订吸收了我省历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有效经验做法,适应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解决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此次修订共修改30条,增加2条,删除2条。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村名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原规定为三年。
此处改动主要是贯彻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任期的规定。一方面,调整任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党对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了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将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调整任期有效回应了农村基层群众的实际诉求。此前,不少地方反映村民委员会一届任期三年太短,导致选举活动频繁,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同时,任期过短导致村干部轮换太快,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工作缺乏长期打算,甚至产生“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普遍心态。任期调整为五年,有利于稳定村干部队伍,激发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让其有更加充足的时间熟悉村务工作,从长远角度规划发展村级经济和公益事业。同时也可以减少选举中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减轻基层和村民负担。
《办法》主要从六处加强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具体是:第六条明确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第八条中规定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第九条明确依法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第十二条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第十九条增加规定了村名委员会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条件,第二十条增加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
此次修改《办法》,一是贯彻执行上位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和地位。在基层,党的领导是通过基层委员会和支部的工作实现的,决定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办法》具体明确细化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相关规定。二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对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组织提出了要求。三是我省农村基层民主实践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从我省基层治理实践发展历程看,村民自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证农村改革发展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才能更好地体现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权益,激发农民创造性,才能更好地依法通过各种途径的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不断提高村民自治的质量。
《办法》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第十八条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采用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第二十条明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第二十二条明确投票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可提名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以外的村民,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另选候选人以外的村民。
从近几届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情况来看,有候选人选举方式在保证村民自治、基层民主的前提下,有效提高村“两委”干部队伍质量,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2011年起,我省开始探索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由村党组织提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建议人选的做法,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直接面对群众,熟悉情况、了解民意,所提出的候选人能被群众所接受、认可,同时能积极主动落实党委、政府的工作任务,符合基层工作需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在投票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另选其他村民,充分尊重了村民的自治意志,保障其选举权利。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具备的条件,新增了“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推荐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办法》的新增规定有利于引导村民选举出更高素质、更具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从工作实际看,当前农村发展任务较重,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重大决策部署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发展能力、治理能力、攻坚能力和驾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村民委员会干部素质高低影响当地乡村治理质量和水平。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人民群众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对村民委员会提出更高的学历要求符合基层实际。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确认、第三十五条规定候选人选举结果确认,都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从源头上严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关。同时,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办法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办法》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需召开村民会议,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若在选举过程中把关不严,使个别涉黑涉恶、“村霸”等问题人员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将其罢免的程序较为困难。因此,明确资格审查的程序,有利于从源头上保障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切实维护村民自治权利,全面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不断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来源:广东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