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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举报受保护 诬告陷害要担责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16

  信访举报是干部群众的合法权利,但另一方面,也要履行一些义务,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如实举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三条义务,其中一条就是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一封信,几毛钱,纪委监委忙半年——有的人居心叵测,想利用纪委监委的法定义务“为我所用”,诬告陷害他人,或是恶意举报,意图通过国家机器来打击别人、成全自己。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一方面扰乱了举报秩序,浪费了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资源,另一方面也伤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败坏了社会风气,对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造成严重影响,不仅是害人又害己的行为,也会受到党纪法规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年年初,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在部署今年工作时指出,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近年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干事担当者,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今年9月至12月,我市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诬告陷害、及时澄清正名专项行动,由市纪委监委牵头,组织、公安、检察、审判、信访等部门配合,严肃查处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行为,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领导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清白、担当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 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