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问责里,原来有这么多“门道”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察网站 发布日期:2019-09-08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你朗读并背诵全文了吗?
谁来进行问责工作,现在很清楚了。新问责条例在第四条规定: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追究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2016年问责条例有6大类问责情形,这次变成了11大类。每一种新情形可都不是凭空加的,都是从失职失责党员干部的“眼泪”教训里总结出来的,相当有现实意义。下面划重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部署不力,要问责。
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要问责。
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党组织软弱涣散,要问责。
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要问责。
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要问责。
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要问责。
大家从中感受到了什么?问责很严,还会继续严,更加严。之前的问责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有些还挺匪夷所思,比如某镇9个村,基本上每个村都被问责过,村干部免职的免职,辞职的辞职。如此小题大做、吹毛求疵,并不是问责工作的本意。我们的原则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上级不能动不动甩锅,一出事儿就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问责方式。
还有,干部在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到底是执行不当、执行不力还是不执行?要根据不同情况正确区分,恰当处理。
这次问责条例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作出了规定——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别怕,还能抢救一下。问责条例里专门设置了几个“抢救按钮”——如果你被问责了,对问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出现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情况时,应当及时纠正;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也要被严肃追究责任!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
从此萎靡不振抬不起头,天不蓝了生活也不美了,不敢有目标不敢有梦想……问责条例新增了一条“暖心”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如果干部影响期满、表现好,符合条件,还可以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问责工作会更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如果你是个踏踏实实干事的好干部,那就勇敢担当、放手去干,问责条例不会束缚你的手脚,还会悉心呵护你的激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