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纪法在身边
滞留不归 开除党籍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08

    黄某彬,男,中共党员,2016年9月起任揭阳市交通运输局水运科科长。
    经查,黄某彬擅自办理因私护照,长期不按规定上交组织管理;作为涉密人员,多次利用休假擅自出国旅游,2017年又擅自出国,且在休假期满后,无故滞留境外不归,造成极坏的影响。2018年2月,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特别提醒】

   本案是一起违反组织纪律违规办理因私护照且不上交、擅自出境且滞留不归的违纪违法案件。1999年以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单位或部门陆续印发了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二是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三是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党员干部,应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党员来说,入了党,就是党的人。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要求并不严苛,因为党员既然加人了党组织,就要受到党组织的约束。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但是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党员干部该请示报告的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有的我行我素,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不履行请假手续就到处乱跑甚至跑去国外;有的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个人隐私”,跟党藏着掖着。这些“不拿组织当回事”的行为,根子就在于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不强、组织观念淡漠,缺乏党员应有的对党忠诚老实。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不是个人生活的小事。近年来,发生的贪官外逃事件大多是违反规定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借机出逃,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把好党员干部出国(境)的审查关至关重要,是维护党的形象和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严明组织纪律的重要体现,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和教育。
    【相关法条链接】
     一、2016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产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