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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课堂丨对家人失管失教不是家庭私事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日期:2024-12-01
  山东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范福生家风不正,对家人失管失教;贵州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巡视员舒立志家风不正,对其子失管失教;中国农业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楼文龙家风不正,对家属失管失教……在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有不少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被指“对家人失管失教”。
  对家人失管失教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属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绝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直接影响党风、政风、民风的大事。如果家风不正,不仅祸害家庭,还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危害。
  我们党一直将培养良好家风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纳入作风建设范畴,以党内法规形式予以制度化。重视家风建设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政治要求、纪律要求。除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有不少党内法规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具体到对家人失管失教行为,主观上既包括约束无方、管教不严的过失,也包括纵容默许、袒护溺爱的故意。对家人的行为失察而未予管教,或者已经察觉存在苗头性问题,但自认为不会发生严重后果而未加重视、未予管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家风不正;而较之于“放任不管”更为严重的纵容默许行为,即党员领导干部明知对家人不管不教会造成危害后果,仍对其行为持放任纵容态度,听之任之,以致养痈遗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更反映了失管失教的家风不正和家风败坏,则认定为失管失教的家风问题。
  从已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家庭成员身份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谋取不当利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违法犯罪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很多情况下同时存在党员领导干部家人利用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的情况,因此该违纪行为与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行为有一定相似之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纵容、默许亲属等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从业、违规领取薪酬拒不纠正等,都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与领导干部自身的主观认识有关,在实践中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若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同时符合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和廉洁纪律有关违纪行为构成要件,则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一般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家风建设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党员领导干部既要自己以身作则,又要抓好家风建设,管好家属子女,真正做到用党风培养家风、用家风促进党风,引领千千万万家庭涵养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